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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
时间:2014年08月29日 15:1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培养、吸引和持续支持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科研领军人才,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形成合理的科技人才梯队,构筑人才高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推进意见》,继续实施“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简称“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为做好选拔支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选拔和持续支持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获本计划支持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本计划持续支持。

第三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评价,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按照“专家评审、项目牵引、择优支持”的办法,今后五年,每年对10名左右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给予项目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精神;有为山西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奉献的精神。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高水平成果。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开发工作,具有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申请人年龄: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不超过5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1日)。

(四)申请持续支持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申请当年11日)。

(五)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学科首席学科带头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首席带头人。

2主持国家“973”(不含子课题)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或“863”重点项目;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或“863”重大项目(前2名);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承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前3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前3名)。

3)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SCIENCE》、《NATURE》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论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被SSCI收录,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以上,并在一级学科主学报发表2篇以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第1名。获教育部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5)科技成果获发明专利授权,并通过转化和产业化累计为学校创造纯收入2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中的数据为近五年,其中,已入选本支持计划的申请人,材料中的数据从入选后算起。涉及的项目立项、发表论文、奖励成果、专利授权等均以我省高校为第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由高等学校进行遴选推荐,并将《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一览表》以及学校对上一年度入选者的经费配套文件和推荐函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资助额度: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向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20万元资助经费,向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1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未及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不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的本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获资助人员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三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年度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年度进展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与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人员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人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Top Young and Middle-aged Innovative Talent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TYMIT)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受资助者申请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的人才计划,承担国家、省部和企业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4年印发的《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遴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