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山西省科技创新平台2024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
时间:2024年12月20日 17:05    作者:     点击:

各有关系部中心: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2〕40号)、《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23〕40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发〔2021〕95号)、《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将对在晋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省创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2024年度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应填写年度报告和纳入考核的平台包括:在晋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厅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省技术创新中心。

  2024年度新立项(重组)建设的各类平台,本年度不考核,但仍需填写年度报告。

二、工作流程

 1、年度报告填写。各平台登录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jh.kj15331.com/),对照省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考核评分要求,选择对应的平台类别,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年度报告》并上传相关印证支撑材料附件。

 2、依托单位审核。依托单位在系统上审核后,提交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系统上审核后,确认提交。

 4、第三方机构考核。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负责开展重点实验室考核,山西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考核,于2025年4月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平台处。考核方式采取平台互评方式,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提供各平台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共享情况及面向社会公众举办开放活动情况得分,省科技厅平台处提供各平台日常考核得分。

 5、考核结果运用。省科技厅平台处按程序对考核结果进行运用。

三、相关要求

 1、年度报告所报数据和文字内容应为各平台在本考核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取得,全面反映平台建设成效。

 2、请各平台在年度报告中同时更新固定人员、仪器设备清单,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要求。

 3、只认可标注本平台名称的成果。专利、奖励等无法标注平台名称的成果,须标注依托单位名称。不得填写非各平台取得或超出期限的数据,请避免将平台年度报告泛化为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进展情况。同一成果仅可在一个平台使用,不得在不同平台重复使用。

 4、继续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仅需在网络系统填报,不需提交纸质版。在系统上传代表性成果印证资料,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由平台主任和依托单位负责。

 5、年度报告填写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逾期视为放弃年度考核。

具体事宜详见:

https://kjt.shanxi.gov.cn/xxgk/zfxxgkml/acs_11737/sysyptjdjsc/202412/t20241217_9722840.shtml 

科学技术部联系人:袁毅、许文娇;电话:0351-5616392;邮箱:kxjsb@tit.edu.cn


科学技术部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