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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8月29日 15:16    作者:     点击:

(修订稿)

200971日)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位]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项目类型]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简称重大合作研究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条[提倡的合作形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

(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国际(地区)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管理程序]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对资助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经费管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组织间协议对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的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指南制定的依据和内容]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鼓励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九条[制定并发布指南]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资格]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研究项目: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承担过3年期以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二)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申请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十一条[限项规定]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年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得超过1项;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同年参与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得超过1项;

(三)正在承担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

(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二条[人员依托单位、合作单位]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依托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合作研究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合作协议]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国外(地区)合作者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

合作研究协议书应当包括:

(一)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

(二)合作双方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

(三)合作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计划;

(四)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

(五)相关经费预算等事项。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同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初审程序和标准]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合作的意义、基础以及合作计划的可行性;

(二)合作双方的研究基础和条件;

(三)承担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或者完成情况;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通讯评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九条[通讯评审意见的处理]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行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决定资助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果公布]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复审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提交项目计划书]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日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填写提交年度进展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审核年度进展报告]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30日内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变更]项目实施中,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合作者引起的项目终止]国外(地区)合作者不能继续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三十条[重要事项申报]合作研究项目实施中,合作研究内容、合作计划或者国外(地区)合作者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项目延期]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内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五章 结 

第三十二条[结题材料提交]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结题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组织审查]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三十五条[审查内容和意见]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成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结题决定]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报告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做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项目结题信息公布]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八条[成果标注]发表合作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管理】合作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的优先领域,资助承担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外国(地区)基金组织、科研机构或国际组织在双方或各方商定的领域,共同组织和资助承担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的双边或多边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十一条[回避与保密]合作研究项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合作研究项目的评审和验收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2005510日公布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