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二)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
(三)通过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在库;符合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的企业或团队,团队由其入驻的孵化器等平台企业代为申请;
(四)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
(三)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及山西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四)与所服务企业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企业以开展科技创新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