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11月11日 09:31    作者:     点击:

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5个配套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5号)等精神,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创新水平,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是旨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申请兑现、领取和使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分担

第四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即申即用、事后补助、择优支持、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制定创新券政策,提出创新券资金分配建议,编制年度预算,指导和做好创新券申请、审核及兑付,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省级创新券资金规模分配原则、支持标准,审核省级创新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委托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负责承担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与运维,组织服务机构和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注册,承办创新券申请兑现审核,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第九条  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的注册、申请、初审和推荐,兑现本级应承担的创新券申请,开展相关宣传培训

第十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券服务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泄露创新券有关各方商业机密,不得侵害创新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运行管理规


范;

(二)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

(三)通过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在库符合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的企业或团队,团队由其入驻的孵化器等平台企业代为申请

)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

(三)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及山西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四)与所服务企业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的,利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向服务机构购买的各类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数据计算、技术(产品、工程)设计、样品加工、小试中试试验等创新服务

第十四条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二)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主要包括:企业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各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活动;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商务法律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服务;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鼓励晋创谷内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

第十六条 鼓励开放创新,通过与相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创新券合作协议,支持省内企业向省外优质资源购买创新服务,支持省内服务机构为省外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注册时


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查询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事项,随时申请,随时使用,向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

第十九条  创新服务完成后,企业将创新券兑现申请、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服务结果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检索报告等)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并通知服务机构通过系统进行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二十条  创新券申请程序为:

(一)省科技厅发布兑付通知;

(二)企业填报兑付申请,由各市科技局初审和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对拟兑付名单、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程序向各市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省级创新券资金;

(五)各市财政、科技部门收到省级创新券资金后,应同步向企业拨付省市两级创新券资金。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兑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核定,企业每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与市财政资金按1:1分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条  创新券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创新券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予以运用。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考评情况对下年度省级创新券资金进行调整。

第二十  省内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创新券服务,创新券工作情况作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应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创新券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和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1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