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申报企业与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已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选聘程序
(一)省科技厅印发申报通知,向省内企业征集科技副总岗位需求;
(二)省科技厅汇总、审核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向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布;
(三)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科技副总项目,申报人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向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同1人才限报1家企业);
(四)企业、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首个聘期不低于1年,续签聘期可自行商定;
(五)由企业牵头,联合申报人向省科技厅递交申报材料;
(六)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经厅党组会研究确定入选名单。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科技副总在企业兼职期间,所任职务不占企业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在人才培养、科研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