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重新印发《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科规〔2023〕2号)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08:50    作者:     点击:

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有效利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提高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目标定位于推动我省在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以全球视野推进我省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加强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与创新体系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或委托项目评审;

(四)批准项目立项、监督项目实施;

 

(五)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重点

第五条 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按照我省重点技术需求为导向,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重点国别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

第六条  开展国内区域科技合作。按照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支持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中部地区的国家级平台加强区域创新合作,与新疆、西藏、青海、云南等省开展科技援助合作,以及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双一流建设类高校及直属研究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山西优势领域自主创新步伐,有效提升创新和合作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 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平台。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立足我省及自身技术需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重点国别在我省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建设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国外先进科技资源,开展符合我省科技及产业需求的关键技术研发,带动自身技术、产品或标准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采用常态化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方式。集中申报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资金支出计划,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由凝练项目和自由申报两部分组成。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九条 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

第十条 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且是所申请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合作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年度申报通知中所列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组织评审,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执行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财政拨款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预定时间签订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主要包括项目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验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等,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三)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五)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计划项目

监管有关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范围、监管责任、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