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组织评审,可视具体情况增加或调整相关评审程序。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执行回避、保密和轮换等制度。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财政拨款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预定时间签订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主要包括项目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验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等,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三)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五)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