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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地区“一网两库”科技服务平台共建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08月29日 15:2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地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科技文献库、科技数据库(以下简称一网两库)建设管理,促进科技资源共建共享,降低科技创新创业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网两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动员和吸引科技资源拥有方共同参与,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使全市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共享科技资源和专业化技术服务。

第二章一网两库资源共建

第三条 太原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属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国有科技资源、符合一网两库资源建设范畴的,原则上均应承担资源共建责任和义务;其它渠道投资形的科技资源、符合一网两库建设范畴的,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参加共建,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可公开共享的科技成果、科技论文、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以数字化形式汇交到一网两库平台中心网站。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主研发生产采集加工可共享的一网两库资源参与整合共建。一网两库资源提供者向太原地区一网两库平台中心网站汇交数字化科技资源时,双方应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资源拥有方的知识产权属性以及双方对整合资源、开展服务的责权利。

第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主要整合太原地区企事业单位单台(套)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特殊功能以及应用领域广、共用程度高的科学仪器设备,同时整合链接国家、省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平台。

第七条 科技文献库主要整合太原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拥有的各种载体的科技文献、专利文献、技术标准以及各类科技信息资源,同时整合链接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源。

第八条 科技数据库主要整合太原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掌握的各类公共性、基础性科技信息、技术、产品等数据资源以及由此加工处理后的各类科技数据集、统计分析资料,同时整合链接国内外相关的科技数据库。

第三章一网两库平台服务

第九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用户可以真实身份在一网两库平台中心网站申请注册和享受服务。平台将根据用户身份、使用目的,提供相应服务及优惠政策。一网两库属社会公益性服务平台,所开展的服务涉及资源拥有方发生成本的,实行有偿服务,具体价格由用户与资源拥有方商定。  

第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为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及跨学科、跨系统、跨地域的设备使用预约、试验、检测等在线互动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文献库开展科技文献代检代查、科技计划立项、科技成果鉴定检索查新,根据用户需求以书目、索引、文摘、全文、汇编、专题分析研究等形式提供个性化科技文献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数据库为用户提供公开、基础的科技数据在线查询和下载,包括实验(试验)数据、观测(探测)数据、调查(统计)数据、工程设计与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数据以及服务于太原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数据资源。

第四章一网两库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增挂太原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一网两库办公室牌子,负责一网两库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与协调,管理、维护与服务。第十四条设立一网两库专项资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支持平台资源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共建单位和个人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一网两库办公室根据入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程度及提供服务情况(包括数量、质量、效率、用户满意度等)给予相应补贴。对科技文献、科技数据共建单位,根据馆藏科技文献数字化、科技数据采集与加工的难易、科技数据资源量和共享度、更新与维护频率、提供服务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六条一网两库科技资源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资源的真实、可靠、完善;不泄露国家机密或有关单位的技术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