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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奖”表彰办法
时间:2014年08月29日 15:2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太原地区科技进步和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设立太原市“科技奖”(以下简称“科技奖”)。

第二条  “科技奖”设置以下六个奖项:

一、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

二、优秀科技项目奖;

三、青年科技人才奖;

四、优秀科技工作县(市)区,先进科技工作县(市)区;

五、先进技术服务机构;

六、特别奖。

第三条  “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条件: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和技术发明奖项;

二、在国际、国内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并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

三、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优秀科技项目授予范围是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或经国家、省、市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且时间不超过两年,未获得过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项目(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青年科技人才奖除外)。

以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为主,且项目实施地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优秀科技项目奖分以下三个等级:

优秀科技项目一等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开发的技术及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取得重大突破,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研究开发的公共卫生、计量、标准、情报、档案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技术或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研究成果在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太原市级以上产学研战略联盟试点、创新型企业试点和产业集群技术联盟试点企业的试点项目;

三、项目实施及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科技项目二等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开发的技术及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取得较大突破,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研究开发的公共卫生、计量、标准、情报、档案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技术或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研究成果在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出较大作用。

(五)太原市级以上产学研战略联盟试点、创新型企业试点和产业集群技术联盟试点企业的试点项目;

三、项目实施及应用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科技项目三等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

二、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开发的技术及产品获得有关权威机构的认证;

(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取得一定突破,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三)研究开发的公共卫生、计量、标准、情报、档案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技术或产品,填补省内空白;

(四)研究成果在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作用。

(五)太原市级以上产学研战略联盟试点、创新型企业试点和产业集群技术联盟试点企业的试点项目;

三、项目实施及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