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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8月29日 15:2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和《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重点是列入太原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各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部门(即项目管理单位)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年度科技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于每年九月份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太原科技信息网进行集中申报。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各县(市)区科技局和三个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等项目组织单位进行申报。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有关要求,组织本区域内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科技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组织管理、资金筹措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没有被项目管理部门因违规而处罚或处罚期已满。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太原市科技项目申报表》;

(二)《太原市科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太原市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

(三) 附件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以及申报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各专项项目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省城科技顾问和专家库中随机遴选。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以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为依据,通过审阅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的原则是“两点三好”,即技术上有创新点、经济上有增长点,好项目、好团队、好承担单位。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项目指南;

(二)技术创新点及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项目完成后预期达到的国内外技术水平;

(三)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是否合理;

(四)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和风险;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项目实施的条件;

(六)投资合理性;

(七)项目完成后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编制太原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和太原市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和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在太原科技信息网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周。若无异议,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部门按照计划要点编制相应的计划。若有异议,需提交书面报告,由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部门负责受理,并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市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从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中产生,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分批下达。

第十七条  列入市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以计划任务书形式(招标项目采用国家科技部制发的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履行签定手续,由市科技局核准后生效。

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有关程序签署意见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市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分类;

(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

(四)丙方或项目组织单位;

(五)项目开发内容、范围和方式;

(六)实施分阶段计划进度;

(七)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

(八)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和验收内容;

(九)经费预算和用途;

(十)人才培养计划;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项目验收方式。

第十九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开发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开发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各类信息真实有效。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申报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并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围绕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年度技术发展预测,制定年度科技计划要点,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二)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综合平衡,分批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三)重点项目、重点专题计划任务书的签订和项目完结后的鉴定验收;

(四)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项目经费决算,进行绩效评价;

(五)指导、协调、监督科技专项管理工作,并协调处理专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完结、统计、报奖工作;

(四)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受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的专项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依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要点,组织专家编制专项项目指南,征集各个专项项目,进行项目考察及初选;

(二)受项目管理单位授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三)了解、掌握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所管理科技专项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按期填报科技专项统计调查表;

(五)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及专项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接受项目组织单位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和专项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及时准确提交项目完结所需的资料;

(六)填报科技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以及专项管理机构审核,报经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2年,可逐年滚动立项。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经费拨付和管理,按照太原市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评审、实施、验收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者,市科技局将终止或撤消其项目,收回相应项目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鉴定、验收、评审三种类型。研究开发类项目一般采用鉴定方式,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类项目一般采用验收方式,软科学项目一般采用评审方式。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结后需鉴定、评审的,向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专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专项管理机构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向省科技厅推荐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需验收的,向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的有关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包括样机、样品),供验收机构审查: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前15日由验收机构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因组织、管理等非技术原因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两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专项管理机构实地查看,做出结题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太原市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