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推进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促进自主创新,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四年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科技计划是太原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化的科技活动,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计划构成
第三条 太原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包括太原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太原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太原市科技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三个层次。
第四条 发展计划和项目计划由技术创新计划、应用推广计划、平台建设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科技兴市计划五大基本计划构成。
第五条 每个基本计划由若干科技专项组成,每个专项由若干专题或重大项目组成,每个专题由一批项目组成。
第六条 技术创新计划旨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是支持有可能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项目。
技术创新计划下设重大自主创新、产学研战略联盟、人才扶持三个专项。其中产学研战略联盟专项包括国际合作专题;人才扶持专项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科技明星两个专题。
第七条 应用推广计划旨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重点是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新农村建设中的高新技术、重大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中试、产业化,以及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
应用推广计划下设重点成果转化、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科技风险投资三个专项。
第八条 平台建设计划旨在提高公共科技服务能力,重点是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共享程度,为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高效、优质、公平的服务。
平台建设计划下设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及“一网两库”、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产业集群技术联盟两个专项。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旨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是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扶持其做大做强。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下设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专项。
第十条 科技兴市计划旨在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促进科技关注民生,实现科技引领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公共事业与城市管理、公共医疗与社区卫生的发展,以及促进决策科学化。
科技兴市计划下设科技支撑文化旅游及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科技顾问专项和科技奖励专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实际和科技工作重点的变化对科技专项作动态调整。专项的调整、变更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后,在年度计划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计划要点与项目指南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程序为:制定年度计划要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按计划类别和专项征集受理项目、项目筛选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编制年度发展计划、市科技局审定、媒体公示、分批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计划完成及验收、鉴定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下一年度中心工作,科技规划年度目标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和技术发展预测,以及国家和省安排在我市的试点示范任务和重点科技项目,组织研究制定年度计划要点。计划要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计划构成、重点任务、科技专项管理职责、任务和考核要求、项目安排数量与经费分配比例、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专家评审论证方式等,计划要点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印发。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省城科技顾问和专家学者,根据年度计划要点,并结合全市科技资源的基础、特色和优势、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任务以及太原市年度技术发展预测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指南。项目指南主要包括:重点技术领域、优先发展主题、科技专项项目和专题项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条件、申报方式和渠道、项目组织单位及项目申报限额、申报时间、受理单位、申报材料要求等。项目指南于每年5月下旬发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九月份集中受理下一年度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十月份制定计划编制意见,十一月至十二月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考察筛选、评审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发展计划经市科技局每年一月份研究审定、媒体公示后印发。发展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作为当年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项目计划原则上从当年发展计划项目中筛选编制。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发展计划,结合年度科技工作任务的进展遴选项目、综合平衡,按照太原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匹配资金,分批形成项目计划,经市科技局审定、媒体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计划公告公示制度,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计划要点、项目指南、发展计划、项目计划均通过太原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布,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太原科技信息网查询科技计划的相关信息。
科技计划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实行计划、项目、经费三分离管理模式,市科技局按照职能延伸、事权下放的原则,将科技专项和计划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交由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集中精力做好科学决策、综合平衡和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授权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科技计划有关专项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每年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实行监督考核。科技专项管理机构负责专项项目的组织、征集、考察,按比例初选。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任务和要求在年度计划要点中予以明确。
除重大自主创新专项的管理由局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负责外,产学研战略联盟专项和重点成果转化专项由太原市科技交流中心管理;人才扶持专项和科技风险投资专项由太原科伟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专项由太原市星火技术发展中心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产业集群技术联盟专项由太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及“一网两库”建设专项由太原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专项由市民营科技促进会管理;科技支撑文化旅游及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由太原市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组织单位、科技专项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科技计划。建立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科技专项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期如实填报各类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市科技局对科技专项每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科技计划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用制度。加强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招标承诺、成果知识产权协议等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提高科技计划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保证科技经费分配的公平、公正。
在项目评审、计划编制、经费安排、公开招标等环节中,计划管理人员、参与评审专家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科技计划编制和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六章 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太原市科技局是太原地区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和推荐,以及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统计调查和信息反馈。
第二十四条 加强市级科技计划与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的衔接。对国家和省科技计划有明确限额申报指标和匹配资金要求的计划,实行好中选优,经专家评审排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并公示后推荐上报项目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并科字[200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