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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08月29日 15:2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山西高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重点学科建设,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更好地为山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 项目坚持市场导向,实行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中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鼓励多学科联合,鼓励同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第四条  项目由山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根据支持的重点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选项目三类,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采取教育厅、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  教育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研究确定项目的重点任务;

㈡组织审查项目,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与评审,审定、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项目经费预算;

㈢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组织重点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为高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对科研人员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落实匹配经费,提供科研条件,保证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

() 按要求汇总、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重点项目的验收申请,组织面上项目、自选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按要求填写各类报表,提交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成果登记;

()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立项

第九条  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属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的技术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

(三)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

前景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四)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研制周期较短。

第十条  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山西省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项目要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具有产业化前景,预期成果能够解决山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问题。项目有望入选国家或省重点项目。

提倡和支持高校间联合或者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学科、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面上项目主要支持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应注重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优先支持高校与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项目。

    第十二条 自选项目主要支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学术探索等科技活动和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预研。项目要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有重点地支持一些探索性强、应用性强的课题,项目经费由学校或合作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承担的项目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面上项目、自选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三)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申请人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个本项目,在承担本项目期间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本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在研的本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四条  教育厅每年三月底以前下达项目立项限额数。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教育厅提出本年度项目立项建议。高校在推荐项目时应组织教师积极申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将拟推荐立项的项目在校内至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教育厅。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山西省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项目申请书》上签名。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序次,将《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及本校“申请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统一报送教育厅,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第十六条  项目由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经过评审提出立项项目类别、资助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向专家组陈述和答辩。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下达立项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项目任务和目标,由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鉴定的依据。签约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  需要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教育厅核准后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修改和续订合同。对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教育厅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认真总结,重点项目由教育厅组织验收,面上项目、自选项目验收由所在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合同内容,达到鉴定条件的项目由教育厅会同科技厅、承担单位组织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将鉴定结果一份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参加验收的本单位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面上项目和自选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学校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项目按“同意结题”处理。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80%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九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所在学校或教育厅提出复议申请,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没有按时结题或验收的项目,或未经教育厅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教育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项目的名额。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年结题情况,教育厅组织专家评选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数不超过上年结题项目总数的10%。对完成优秀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资助,用于项目持续深入的研究与开发或新项目的立项。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和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报中优先立项和资助。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111日起执行。

附:1、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申请书(格式)

    2、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3、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合同书(格式)

    4、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格式)

    5、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