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项目有效实施,根据《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和财政部财教[2004]3号、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晋财教[2004]12号、并科字[2003]39号、并财教[2003]46号等文件的要求,针对历次检查和审计中部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担市级科技项目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科技项目财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通过设立科技经费专户并单独记账,加强对财政拨付的科技经费会计核算。
二、科技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教[2004]3号文件的规定,支出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的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人员工资由财政支付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检验费、资料费、验收鉴定和财务审计等费用。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负责人制度,完善经费报销支出审批程序,确保科技经费使用规范、开支合理、手续完备、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在财政拨付的经费中提取科技项目管理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超预算范围开支,不得以往来账代替支出账,切实加强经费的管理。
四、科技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要对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对财政经费支出使用管理情况要有专门报告,并提供实施项目期间完整的财务报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要对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会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
市级科技项目实行验收审计制度,对安排财政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对安排财政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验收抽查审计。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五、从2007年开始,凡列入市级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编制预算,合同书内要载明财政经费开支范围和相关责任。
六、对违反科技项目财政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技项目申报。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