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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4年08月29日 15:21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太原市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和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促进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参照国家和其它省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经市科技局批准,成立的市级工程中心。

第三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率先发展的要求,围绕我市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探索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结合,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增强我市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本行业和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强化自主创新,对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工程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科技进步。

(二)主要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

(三)培养、聚集和输送相关专业的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行业、企业培训不同层次的工程技术人员。收集、加工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跟踪研究本行业发展动态,为本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服务能力,积极参加各种技术交易活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具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本科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60%以上。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

(四)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

(五)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环境。具有市场意识强、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的团队。

(六)密切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能力。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工程中心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工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下列形式存在:

(一)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一体化;

(二)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隶属于依托单位。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需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太原市工程技术中心申报书》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

(三)市科技局研究决定后下文批复。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不能承担其任务或不能完成所承担的市级科技开发项目的予以撤消。

第十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作为市科技局科技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专项给予扶持。工程中心可直接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开发方面的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符合省级工程中心条件的,市科技局将积极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